企业工资集体合同
企业名称: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鲁加升
企业登记注册地:翔安区洪钟大道5068号 邮编:361102
企业实际经营地:翔安区洪钟大道5068号 邮编:361102
经济类型: 非企业性质
职业人数: 387人
甲 方(行政方) 乙 方(职工方)
首席协商代表: 鲁加升 首席协商代表:何卫华
首席代表职务:董事长、执行校长 首席代表职务:工会主席
代 表 人 数: 7人 代 表 人 数: 7人
联 系 方 式: 5118111 联 系 方 式: 8894395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与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分别不得低于厦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标准。
学校与教职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学校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 按照政府工资分配政策,根据学校的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经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工资增减、工资分配、工资支付方案。
一、学校教职员工的工资水平增(减)幅度:根据政府发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学校的经济效益、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含奖金、社医保、公积金、校龄等补贴)(以下同)不低于厦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500 元/月。
学校领导的(民营企业管理者)工资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 5 倍以内。
二、工资分配办法修订内容:继续按照学校2014年1月份即现行工资分配改革方案执行。
三、工资支付办法修订内容: 继续以每月18日为发放工资日,发放形式为以现金打入教职员工的银行(工资)卡。
第四条 本合同年度内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事项:
1. 元旦、春节、三八妇女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六一儿童节、八一建军节、抗战胜利纪念日、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重阳节等节日和暑假、寒假,学校教职员工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节日、假期的放(度)假时间待遇,其有关节日的过节费(或物品)发放范围可参照节日性质和历年的作法,其数额和发放方式可经双方协商确定。学校放暑假、寒假以及其他双休日、节假日,确因升办本科等工作需要(不含外派招生和正常行政值班)的可酌情调节或增加奖金处理,具体数额可双方商定。
2. 教职员工应享受年度4个月的防暑降温费待遇,其数额和方式在往年发放数额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发放。
3.按照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或者依法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并遵照执行,享受有关待遇。
4.按照职工待遇有关规定,为关心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学校每年度组织教职员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体检费用参照往年标准由学校承担。本年度内的正式且符合年龄条件的教职员工,可集体参加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体系,享受市总工会有关待遇。
5.教职员工的校龄工资,执行现行校龄工资标准,即:从入校算起每满1周年每月按20元标准发放,经双方协商同意每月20元标准不变,由10周年校龄封顶延长到15周年,从2016年1月始实行。
6. 根据福建省和厦门市发布2014年和2015年职工工资增长指导线标准,考虑到我校2014年1月虽然普调了一次工资,但又过了两个调资年限,并且整体工资水平仍然偏低,学校明年下半年升本工作重大,更需要聚集人心、提鼓干劲。经甲乙双方协商从2016年1 月1日起,在现行工资总额基础上增资5%,具体细则由党政办人事提出增资方案。
7.学校特殊工作岗位的教职员工,如水电工、驾驶员、辅导员、公寓中心等管理服务岗位,应不受正常上下班工作时间限定,可执行一定数额的特殊岗位津贴,具体数额另行商定。保安人员在不低于政府最低工资(含奖金和各种补贴)总额基础上,工作时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8.确因临时工作强度大、任务重或者职责以外的重要工作,需要连续加班加点的,可申报特殊任务补贴。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双休日和暑、寒假),确实因为工作紧急或值班需要,可发给一定的值班补贴,具体数额另行商议。
9.学校因工作需要引进的特殊岗位或专业人才,其工资待遇可由董事长和校长商定。
第五条 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 18日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如遇节假日(不含暑假、寒假)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六条 本合同及附件未尽事宜,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由甲方送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查,自通过审查之日起生效。送达十五日内劳动保障部门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甲方采取以下形式向职工公布:学校《校务公开栏》、学校网站校务公开项目链接公示。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两年,从 2015 年 12月 29日至 2017年 12月 28日。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条 合同有效期内,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订立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是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协商。
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十日内由甲方报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根据(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在合同期内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对检查发现的委托应共同研究,采取妥协方式、协商处理。工会主席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本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六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方式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保障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
第十八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协商代表名单、协商代表的产生、平等协商过程、公示情况(附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及其它。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2015年12月29日 2015年12月29日